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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農業局、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農發局、大江東產業聚集區管委會經發局: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畜禽養殖者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畜牧產業生產經營秩序,懲戒不良企業,有效推進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防止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和畜產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杭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并經市政府法律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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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省農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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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農業局辦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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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畜禽養殖者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畜牧產業生產經營秩序,懲戒不良企業,有效推進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防止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和畜產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浙江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與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指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運用法定監管、監測手段,將存在違法違規和不良行為的畜禽養殖場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管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的列管、通報、解除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列入與解除
第六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非法添加、使用國家規定禁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銷售或違法棄置染疫動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
(三)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國家和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四)未建立和保存畜禽養殖檔案,或者銷售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種用、乳用動物“兩病”檢測不合格且不按規定處理的;
(六)拒不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管、抗拒執法的,或者拒絕配合動物疫病和畜產品安全抽檢,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七)一年內監督抽樣監測同一安全性指標連續兩次不合格的;或一年內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兩次以上的;
(八)輸出動物未履行產地檢疫申報制度或調入動物未按規定備案報告,引發動物疫情的;
(九)因違法生產經營,被媒體曝光或被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或被立案查處兩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過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巡查、監督檢查、專項行動、投訴舉報和動物疫病和畜產品安全抽檢等途徑,收集整理轄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的不良行為記錄。對符合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畜禽養殖場,由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列管申報表(附件1)審定上報。
(二)事前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書面告知當事人其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事實、依據、理由和期限,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對列入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屬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由屬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經核實成立的,應予以采納,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三)審定備案。經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核,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報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由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通過杭州市畜牧獸醫信息網等途徑對外公布。
(五)列管解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單”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在“黑名單”列管期間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列管解除申報表(附件2)上報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由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解除情況在原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法律、法規對限制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黑名單的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三章 懲 戒
第九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1)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2)由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其列入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加大監督抽查和巡查力度,跟蹤整改情況;
(3)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主動向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畜牧生產、動物防疫情況和整改進展;
(4)1年內不得申報本市畜牧業相關扶持項目,暫停原享受的補貼、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5)列管期間取消各種評先選優資格;
(6)符合第六條第三、第七款規定,且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官方獸醫應不予出具產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直至整改到位監測合格為止;
(7)在“黑名單”期間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再次發生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長“黑名單”管理期限1年;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健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對已列管企業和應列管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檢查、巡查和執法監管網絡,完善行政決策機制,不斷提升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水平。
第十二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指畜禽規模養殖場,按照《浙江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與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頭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雞、鴨、鴿子存欄2000只以上;鵪鶉存欄1萬只以上等。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杭州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
附件:1、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列管申報表
2、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黑名單”解除申報表
附件1:
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
畜產品安全“黑名單”列管申報表
填報單位: 上報時間:
畜禽規模養殖場 名稱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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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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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種類 |
飼養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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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列入“黑名單”緣由(相關材料可附后) |
綜上,該養殖場具有制度第六條 款規定的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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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定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杭州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和
畜產品安全“黑名單”解除申報表
填報單位: 上報時間:
畜禽規模養殖場 名稱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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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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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種類 |
飼養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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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時間 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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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黑名單”管理理由(相關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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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定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