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肉羊飼養管理準則
來源: 發布日期:2017-04-22 發布者: 共閱1786次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肉羊生產中環境、引種和購羊、飼養、防疫、廢棄物處理等涉及到肉羊飼養管理的各環節應遵循的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無公害羊肉的種羊場、人工受精站、胚脂移植中心、商品羊場、隔離場的飼養和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范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 16567 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范
GB/T 18407 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畜禽產地環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NY/T 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148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149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NY 5150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肉羊 在經濟或體形結構上用于生產羊肉的品種(系)。
3.2
投入品 飼養過程投入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水疫苗、獸藥等物品。
3.3
凈道 羊群周轉 飼養員行走、場內運送飼料的專用道路。
3.4
污道 糞便等廢棄物出場的道路。
3.5
羊場廢棄物 主要包括羊糞、尿、尸體及相關組織、墊料、過期獸藥、殘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獸醫器械及包裝物和污水。
4、羊場環境與工藝
4.1 羊場環境應符合GB/T 18407的規定。
4.2 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羊場的放牧的飼草、飼料條件,羊場在建在地墊干燥、排水良好、通風、易于組織防疫的地方。
4.3 羊場周圍3 km以內無大型化工廠、采礦場、皮革廠、肉品加工廠、屠宰場或畜牧場等污染源。羊場距離干線公路、鐵路、城鎮、居民區和公共場所 1km以上,遠離高壓電線。羊場周圍有圍墻或防疫溝,并建立綠化隔離帶。
4.4 羊場生產區要布置在管理區主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羊舍應布置在生產區的上風向,隔離羊舍、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和病、死羊處理區設在生產區主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
4.5 場區內凈道和污道分開,互不交叉。
4.6 按性別、年齡、生長階段設計羊舍,實行分階段飼養、集中育肥的飼養工藝。
4.7 羊舍設計應能保溫隔勢,地面和墻壁應便于消毒。
4.8 羊舍設計應通風、采光良好,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NY/T 388的規定。
4.9 飼養區內不應飼養其他經濟用途動物。
4.10 羊場應設有廢棄物處理設施。
5、羊只引進和購入
5.1 引進種羊要嚴格執行《種畜禽管理條例》第7、8、9條,并按照CB 16567進行檢疫。
5.2 購入牛要在隔離場(區)觀察不少于15天,經獸醫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后,方可轉入生產群。
6、飼養
6.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6.1.1 飼料和飼料原料應符合NY 5150的規定。
6.1.2 不應在羊體內埋植或者在飼料中添加鎮靜劑、激素類等違禁藥物。
6.1.3 商品羊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劑時,應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執行休藥期。
6.1.4 放牧羊群實行輪牧、休牧制度。
6.2 飲水
6.2.1 水質應符合NY 5027的規定。
6.2.2 定期清洗消毒飲水設備。
6.3 疫苗和使用
6.3.1 羊群的防疫應符合NY 5149的規定。
6.3.2 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應徹底消毒。
6.4 獸藥和使用
6.4.1 治療使用藥劑時,應符合NY 5148的規定。
6.4.2 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藥物治療時,應根據所用藥物執行休藥期。達不到休藥期的,不應作為無公害肉羊上市。
6.4.3 發生疾病的種羊在使用藥物治療時,在治療期或達不到休藥期的不應作為食用淘汰羊出售。
7、衛生消毒
7.1 消毒劑
選用的消毒劑應符合NY 5148的規定。
7.2 消毒方法
7.2.1 噴霧消毒
用規定濃度的次氯酸鹽、有機碘混合物、過氧乙酸、新潔爾滅、煤酚等,進行羊合消毒、帶羊環境消毒、羊場道路和周圍以及進入場區的車輛消毒。
7.2.2 浸液消毒
用規定濃度的新潔爾滅、有機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膠靴進行消毒。
7.2.3 紫外線消毒
人員入口處設紫外線燈照射至少5 min。
7.2.4 噴灑消毒
在羊舍周圍、入口、產房和羊床下面撤生石灰或火堿液進行消毒。
7.2.5 火焰消毒
用噴燈對羊只經常出入的地方、產房、培育舍,每年進行1~2次火焰瞬間噴射消毒。
7.2.6 熏蒸消毒
用甲醛等對飼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閉的室內或容器內進行熏蒸。
7.3 消毒制度
7.3.1 環境消毒
羊舍周圍環境定期用2%火堿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場周圍及場內污染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場、羊舍入口設消毒池并定期更換消毒液。
7.3.2 人員消毒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凈道和羊舍,要更換工作服、工作鞋、并經紫外線照射 5min進行消毒。外來人員必須進入生產區時,應更換場區工作服、工作鞋,經紫外線照射 5min進行消毒,并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7.3.3 羊舍消毒
每批羊只出欄后,要徹底清掃羊舍,采用噴霧、火焰、熏蒸消毒。
7.3.4 用具消毒
定期對分娩欄、補料槽、飼料車、料桶等飼養用具進行消毒。
7.3.5 帶羊消毒
定期進行帶羊消毒,減少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8、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羊場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有傳染病者不應從事飼養工作。
8.1.2 場內獸醫人員不應對外診療羊及其他動物的疾病,羊場配種人員不應對外開展羊的配種工作。
8.1.3 防止周圍其他動物進入場區
8.2 羊只管理
8.2.1 選擇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蟲藥,定期對羊只進行驅蟲、藥浴,控制程序符合NY 5148的要求。
8.2.2 應對成年種公羊、母羊定期浴蹄和修蹄。
8.2.3 應經常觀察羊群健康狀態,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8.3 飼喂管理
8.3.1 不喂發霉和變質的飼料、飼草。
8.3.2 育肥羊按照飼養工藝轉群時,按性別、體重大小分群,分別進行飼養。群體大小、飼養密度要適宜。
8.3.3 每天打掃羊舍衛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凈,地面清潔。使用墊草時,應定期更換,保持衛生清潔。
8.4 滅鼠、滅蚊蠅
8.4.1 應定期定點投放滅鼠藥,及時收集死鼠和殘余鼠藥,并應做深埋處理。
8.4.2 消除水坑等蚊蠅孽生地,定期噴灑消毒藥物。
9、運輸
9.1 商品羊運輸前,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GB 16549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
9.2 運輸車輛在運輸前和使用后應用消毒液徹底消毒。
9.3 運輸途中,不應在城鎮和集市停留、飲水和飼喂。
10、病、死羊處理
10.1 對可疑病羊應隔離觀察、確診。有使用價值的病羊應隔離飼養、治療,徹底治愈后,才能歸群。
10.2 因傳染病和其他需要處死的病羊,應在指定地點進行撲殺,尸體應按GB 16548的規定進行處理。
10.3 羊場不應出售病羊、死羊。
11、廢棄物處理
11.1 羊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11.2 羊場廢棄物應實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原則。
12、資料記錄
12.1 所有記錄應準確、可靠、完整。
12.2 引進、購入、配種、產羔、哺乳、斷奶、轉群、增重、飼料消耗記錄。
12.3 羊群來源,種羊系譜檔案和主要生產性能記錄。
12.4 飼料、飼草來源、配方及各種添加劑使用記錄。
12.5 疫病防治記錄。
12.6 出場銷售記錄。
12.7 上述有關資料應長期保存,最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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